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26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朝华、张传梅、张杰、尤建欣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朝华、张传梅、张杰、尤建欣既不履行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十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传梅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