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473号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孙家桥村邵家湾38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被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三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端平,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与被告浙XX美冰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3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9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XX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