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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1404号

耿从云与范德财、金国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从云,范德财,金国民,池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孙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404号

申请执行人:耿从云。

被执行人:范德财。

被执行人:金国民。

被执行人:池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范超超。

被执行人: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金国民。

被执行人:孙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10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87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