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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执345号

杰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杰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杰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全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彦。本院在执行杰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屋已腾退完毕并交付申请人,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热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国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