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执1069号

郭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1069号秦某某:郭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附:执行员姜志霞联系电话1393872****收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