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3民初1089号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1089号

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恽天明。

被告:贺淑珍,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唐 胜

人民陪审员  苏天兵

人民陪审员  苏文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汪 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