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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795号

赵树新与黄振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新,黄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95号申请人赵树新,农民。被执行人黄振明,农民。赵树新申请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树新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X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