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95号申请人赵树新,农民。被执行人黄振明,农民。赵树新申请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树新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X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洪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