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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417号

马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17号被执行人马志勇。马志勇因犯诈骗罪被判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志勇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3万元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