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3177号
原告:王朝富,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东门后街****号。
委托代理人:朱支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帮林,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鹤盛镇上港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
原告王朝富与被告赖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起诉之日后的利息至履行完毕止(此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多次请求原告为其提供借款,为此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出借给了被告50000元。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张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赖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朝富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1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赖帮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鑫
代理
审判员 翟玲娜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