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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辖56号

陈胜彪与叶日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胜彪,叶日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辖56号

原告:陈胜彪。

被告:叶日松。

原告陈胜彪与被告叶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与被告签订《做路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道路建设工程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现工程已经交付被告投入使用,但是被告并没有依约支付相关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1万元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胜彪系该院干警华梅的亲戚,且被告也提出由异地法院审理的申请。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彪系松阳县人民法院干警华梅的亲戚,且被告也提出本案交由异地法院审理的申请,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角度考虑,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殷晓军

审 判 员 雷晓东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