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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4199号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199号

原告:郑某,女,48岁。

被告:李某,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朱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臧海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