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199号
原告:郑某,女,48岁。
被告:李某,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朱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臧海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