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4行审85号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松阳县棋盘山金银花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松阳县棋盘山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4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火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松阳县棋盘山金银花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土资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松阳县棋盘山金银花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松阳县玉岩镇周安村“棋盘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85.93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985.9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钢结构厂房;3.对非法占用的985.9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19718.60元整。被执行人松阳县棋盘山金银花专业合作社收到处罚决定后,即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土资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土资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松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对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土资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伟平

代理

审判员  杨宗磊代理审���员徐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孟吴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