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民初1563号

钱贞与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贞,蔡永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563号

原告:钱贞,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

被告:蔡永贵,个体工商户。

原告钱贞与被告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钱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贞负担。

审判员  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