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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723号

徐玉东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玉东,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徐玉东,男。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经本院依法查询,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玉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玉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