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56号
原告:朱文静,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静诉被告张良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现原告朱文静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文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朱文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