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692号
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大道西南岭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江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胜峰,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志研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悦路20号之三。
负责人:陈建国。
被告:广州志研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四村谢石公路108号2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建筑��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志研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广州志研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钦明
代理
审判员 周晋锋
人民陪审员 林 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