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275号
原告:满兴志,农民。
被告:郭新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兴志与被告郭新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兴志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新春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满兴志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兴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满兴志负担。
审判员 ���滕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西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