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169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职务公司职员。被告刘宝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双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祁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