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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88号

温爱国与姚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爱国,姚兵华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温爱国。被执行人姚兵华。申请执行人温爱国与被执行人姚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0000元,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