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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774号

康志远与马卫民、新郑市迅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志远,马卫民,新郑市迅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康志远,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证件号码410123196504265613。被执行人马卫民,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新郑市迅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郑市。法定代表人马卫民。康志远与马卫民、新郑市迅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卫民、新郑市迅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康志远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卫民、新郑市迅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康志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卫民、新郑市迅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康志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伟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