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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333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喀左县山嘴子镇及喀左县山嘴子镇运输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喀左县山嘴子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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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山嘴子镇黄家店村*组。被执行人喀左县山嘴子镇。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被执行人喀左县山嘴子镇。负责人王某某,组长。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喀左县山嘴子镇及喀左县山嘴子镇运输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法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喀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华

审判员 于 志 栋

审判员 张 志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佳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