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财。被执行人郎霞。本院在执行陈宝财与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宝财在刘德贵申请执行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现正在进行中,且经查郎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代理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