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06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宋茂玲,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刘晓姝,女,1974年12月17日生,鄂温克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宋茂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晓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329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4元、执行费9730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