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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279号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得平,董事长。代理人杨军,山东××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靖江市。法定代表人杨宏,董事长。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