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835号
原告:陈月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中山市美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泽坤。本院受理原告陈月英诉被告中山市美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通知原告陈月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月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月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震华
审 判 员 何文璋
代理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一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