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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1548号

张彦林与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彦林,张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548号

原告:张彦林,男,1971年5月23日生。

被告:张小梅,女,1976年11月12日生。

原告张彦林诉被告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立案。2016年8月24日,张彦林经电话短信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彦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张彦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忠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