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548号
原告:张彦林,男,1971年5月23日生。
被告:张小梅,女,1976年11月12日生。
原告张彦林诉被告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立案。2016年8月24日,张彦林经电话短信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彦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张彦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忠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