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英。被执行人岑应军,地址广西田林县潞城乡潞城街***号.被执行人罗秋珍,教师。黄玉英与岑应军、罗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玉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岑应军、罗秋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岑应军无银行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罗秋珍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本院扣划工资偿还债务,其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文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罗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9执字第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 平
审判员 黄学军
审判员 黄超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