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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239号

阿荣与宫照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荣,宫照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阿荣,女,蒙古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新巴尔虎右旗蒙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宫照友,男,满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39号阿荣申请执行宫照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孟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内0727执239号拘留决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宫照友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宫照友能主动改正错误,并于2016年8月28日主动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