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955号
原告:胡贤国。
委托代理人:周衍昌、钟一川,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传苗。
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夏群策。
原告胡贤国为与被告汤传苗、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策利公司下落不明而裁定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贤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贤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40元,由原告胡贤国负担。
审 判 长 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
人民陪审员 张高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田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