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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955号

胡贤国与汤传苗、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贤国,汤传苗,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955号

原告:胡贤国。

委托代理人:周衍昌、钟一川,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传苗。

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夏群策。

原告胡贤国为与被告汤传苗、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策利公司下落不明而裁定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贤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贤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40元,由原告胡贤国负担。

审 判 长  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

人民陪审员  张高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田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