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1205号

泰安市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市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程连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负责人王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远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岱岳区某某镇北村土地一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