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程建平陶瓷卫浴店,地址:淳安县。经营者:程建平。
被执行人:洪百平。淳安县程建平陶瓷卫浴店与洪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程建平陶瓷卫浴店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洪百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程建平陶瓷卫浴店案款3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4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