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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684号

於兰与桑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於兰,桑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684号

原告:於兰,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桑家国,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兰诉被告桑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按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怀兵

审 判 员  黄 锐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