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684号
原告:於兰,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桑家国,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兰诉被告桑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按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怀兵
审 判 员 黄 锐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大月 来自
於兰与桑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684号
原告:於兰,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桑家国,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兰诉被告桑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按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怀兵
审 判 员 黄 锐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