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张越。被执行人唐爱贞。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越、唐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39362.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794.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4月23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2013)杭江执民字第3115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228239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恢1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