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方晓钧。
被执行人:鲁瀚榕。方晓钧与鲁瀚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晓钧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瀚榕涉案较多,去向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晓钧案款20200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05元,执行费21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2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丰
审 判 员 吴文胜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