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040号罪犯李涛,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淄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7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分别于2008年9月9日、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和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适当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