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905号被执行人刘来娇。被执行人刘来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鄂0116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2日移送本院执行。2016年6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来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来娇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来娇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来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执9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