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995号罪犯张光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高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8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光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光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