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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6208号

原告尹勇与被告许号声、邓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勇,许号声,邓孝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208号原告尹勇,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许号声,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邓孝芳,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尹勇与被告许号声、邓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许号声、邓孝芳户籍地位于××××晋安区,且居住地位于××××晋安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韩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屈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