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10150××××。负责人陈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撖雁军,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芦阳,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芦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芦阳给付人民币13783.21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芦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燕
代理
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京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