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055号罪犯李建荣,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李建荣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潍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建荣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荣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5年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建荣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