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丁树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丁树合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双滦行执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丁树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