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891号被执行人张鹏,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应咀村小钱咀*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7********。被执行人张鹏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5日移送本院执行。2016年6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鹏目前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鹏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鹏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执8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