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雷志超。被执行人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俭,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志超与被执行人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全面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公德庆
审判员 张轶峰
审判员 王志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