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特13号
申请人:彭某甲,男,201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彭某乙,男,201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系彭某甲之弟。监护人:彭俊洪,男,农民。系彭某甲之祖父。监护人:王莲凤,女,农民。系彭某甲之祖母。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申请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廖淑失踪。事实与理由:廖淑是申请人的母亲,2007年其在广州务工时与申请人的父亲彭光石恋爱并同居生活,先后生育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2012年9月彭光石因车祸去世。2013年5月,廖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廖淑,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的母亲。2007年廖淑在广州务工时与申请人的父亲彭光石恋爱并同居生活,先后于2010年2月16日、2011年8月15日生育彭某甲、彭某乙。2012年9月彭光石因车祸去世。2013年5月,廖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申请宣告廖淑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廖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因彭光石去世,廖淑于2013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其子彭某甲、彭某乙要求法院宣告廖淑为失踪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廖淑为失踪人;
二、指定彭俊洪、王莲凤为失踪人廖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荷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静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