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贵。被执行人李红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贵与被执行人李红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488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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