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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07909号

韩新年与昆山赐禧餐饮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新年,昆山赐禧餐饮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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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执字07909号 申请执行人韩新年,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昆山赐禧餐饮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韩新年与被执行人昆山赐禧餐饮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237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2651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令。 经查,被执行人昆山赐禧餐饮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名下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经营设备已被本院查封,但案外人李月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申请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23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潘红刚 执行员  陈志成 执行员  王缀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冀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