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民初2620号
原告:王关彬,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马多棋,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王关彬诉被告马多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关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多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关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五万元(5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16点22分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北大街的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转账时输错账号误将原告的50000元转入到了被告的账号(XXXXXXXXXXXX7455)里,原告到汉葭水陆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出具的报案回执到位于北大街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调取被告的信息与电话,由于银行提供手机号码是空号,原告又去派出所查到了被告的座机电话(7842****),原告多次联系未果,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原告实在不得已,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原告王关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邮政银行查询记录、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案回执、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工作人员手写被告身份信息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关彬与被告马多棋素不相识。2016年6月20日16时,原告王关彬到本县汉葭街道北大街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转账时,准备将50000元转入到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7455。在转账时,原告王关彬误将自己的50000元转入到了被告马多棋的XXXXXXXXXXXX7455卡上。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马多棋获得50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对此,本院作如下评述:原告王关彬在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本想将50000元转账入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号XXXXXXXXXXXX7455,却一时疏忽将50000元转账入被告马多棋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7455。
原告王关彬与被告马多棋素不相识,可知被告马多棋无事实上、法律上获得该50000元的依据。被告马多棋当向原告王关彬返还该50000元。被告马多棋获得的50000元,是不当得利,其应当向原告王关彬全额返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多棋立即向原告王关彬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关彬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马多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同意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显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代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