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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435号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汪再平、熊铁忠、周振华、松滋市金凤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汪再平,熊铁忠,周振华,松滋市金凤凰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再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再平,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熊铁忠,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周振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松滋市金凤凰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汪再平、熊铁忠、周振华、松滋市金凤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确定:由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偿还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868187元及利息。汪再平承担连带责任,对松滋市金凤凰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熊铁忠、周振华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均巳下落不明,除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松滋市金凤凰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定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