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3行初第22号

召美仙与舒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召美仙,舒城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23行初第22号

原告:召美仙。

被告:舒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黄生全,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召美仙诉被告舒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召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圣海

审 判 员  王先明

人民陪审员  王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