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849号
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杨少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学锋,男,196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志伟,男,42岁,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张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婧 来自